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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最重要?

https://plus.google.com/106346454521055933704/posts/C9xFmLpHR7x

這一篇我只看評論,沒有看新聞。事先說明,我不清楚事件的原委。
由於對法律本王也不是太懂,那是專業,也沒有立場對於評論者的論述有什麼旁註或挑剔的地方。基本上我不懷疑這套邏輯是對的。如果想知道政府會依法怎麼走,看一下大概可以略猜未來的發展。

這個案件,有沒有受害者?有吧。如果不是代價高過持續抗爭,這群人又何必走在繁冗的司法程序。他們過去的訴求如果無效,代表他們沒有道理嗎?
再確認一下這句話,

一個受害者要求補償,沒有道理嗎?



難道要安安靜靜被雇主坑殺,被法令掩蓋,認命自己出生不好,看不懂在權階級制定出來的權術,才叫做有道理?一個女孩跟妓院簽訂賣身條約,她就註定賣身到沒有行情才行?老劇集都上演者紅牌的贖身金額在每次湊足時都提高。依契約,沒錯啊,她一輩子都供人「使用」。違反契約的下場是什麼?逃走然後被妓院雇傭的流氓殺掉。

這種契約法令還要支持,這樣的法治沒有比專制時代文明多少。懂法又支持惡法的「文明人」,離自己信奉的西洋文化的人權素養還差得遠。只是把古代的專制套上西洋的「法治」外衣。

為什麼蘇聯的反同志法造成舉世的抵制?因為文明重要的是人權,不是法令。
法令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人權,不是抹殺人權。所以法令才需要訂成最低標準,(相對於道德是最高標準,)並且需要隨著當代人權的規格一起更迭。

這個案件如果走上法律途徑後發現之前的策略錯誤,當初是為了得到補償的方式卻不是正確的方式,這個事件只能證明兩件事:
一、台灣的法律人很不巧地,只有能力不好不夠懂法律的人才願意去幫弱勢發聲,所以選了無效的策略。
二、不管弱勢聘請多好的律師,整個法令行政系統就就要弱勢作為代價保護既得利益者。

第二項當然是個人不太想相信的選項。但是就如本王之前提到的,「無法使用」的自救管道,跟「不存在」相同的意義。如果這次的自救無法得償,至少找出突破體制的方法。不要把他們當成跟自己無關痛癢的悲劇。我們一定不希望一堆權勢在立法院及行政體系制定圖利自己的制度化王朝,而身為庶民無能為力。

找出改變體制的方法。回收人民交出去給公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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